拆迁补偿的事项
第一看点
先给予补偿,补偿合理之后在进行搬迁。新拆迁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在旧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中并没有对这块做相应的规定。也就是说新条例下政府或者开发商所给出的补偿款全部到位后才能实行拆迁行为,这对于广大业主来说无非是最好的答案。而自主拆迁模式所倡导的也是在互利互惠的前提下使得双方都能够得到最大收益,不同点是自助拆迁模式靠的是公众的力量。
第二看点
有史以来第一次进行拆迁奖励补助。新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在旧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也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不具体。针对于补偿这块是所有被拆迁方都比较关注的核心问题,新条例就此问题做了详细的解释,补偿这块应该等同于或者不得低于房屋本身的价值。对于因拆迁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该考虑综合因素再给予补偿,具体细节由当地政府或者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来确定。对于家庭较困难的被征收人除了享受第十七条的补助之外,还可以优先被安排享受保障房的权利。而自助拆迁模式下的拆迁行为是要业主和开发商***同来协商,其最终的目的都是满足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看点
行政强制拆除的现象将彻底的被根除。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吗,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体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面和面积材料。在旧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也有所规定,但是旧规定说是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相对于旧拆迁条例,新拆迁条例更具体,也更有人性化。而自助拆迁模式的核心点就是完全反对强制拆除,所以新条例跟自助拆迁模式等于是相得益彰。
第四看点
在旧城进行拆除或者改造建设的时候可以举办听证会。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在旧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这块却没有什么相关规定。而自助拆迁模式的工作任务就是让更多的权利双方在一个自由的平台上可以集思广益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做一个总结形成系统性的东西来帮更多的人服务。
不管是新条例的颁布实施,还是自助拆迁这种服务模式,我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一样,为民众谋求更多的福利,在实现和谐拆迁的基础上,加快城市化进程,最终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 。
厦门拆迁补偿政策 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 (一)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并实行包干,不再对青苗及地上物等进行清点计费。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二)土地补偿统一为一类区:集美区辖区范围内。
(三)土地类别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农用地,包括菜地、水田、旱地、鱼塘及水库等养殖水面(含耕改池),果园地(含耕改果);
第二类为林地;
第三类为未利用地,含荒地、杂地;
第四类为集体建设用地(办理用地红线的)。
(四)土地补偿综合标准(以下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
农用地:8万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8万元/亩,奖励金的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收土地属村民承包经营土地或者自留地的,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村民;林地:3.5万元/亩;未利用地:2.5万元/亩。
盐田以及国有滩涂上的虾池、鱼池,统一按2.5万元/亩予以补偿(其中,开发费0.5万元/亩,青苗及地上物2万元/亩)。
集体建设用地,按《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规定标准执行。其中属合法的村镇企业用地,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土地补偿费发放:
凡村民代表大会已做出决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决定执行;村民代表大会未做出决定的,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含办理养老保险费用)发放给被征地村民或股份量化到个人;余下的30%补偿费,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和发展村集体经济,具体使用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六)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的依据:
1、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
根据厦门市统计局厦统[2004]函6号所提供的数据,我市的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547元/亩。
2、土地补偿费标准:
(1)农用地(除林地外)土地补偿费2.0万元/亩。
(2)林地土地补偿费1.0万元/亩。
(3)未利用土地补偿费5000元/亩。
3、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1)农用地(除林地外)安置补助费3.0万元/亩。
(2)林地的安置补助费1.5万元/亩。
(3)未利用地不计安置补助费。
4、青苗及地上构(建)筑物补偿费标准:
(1)农用地3.0万元/亩;
(2)林地1.0万元/亩;
(3)未利用地2.0万元/亩。 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住宅拆迁问题 (一)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特殊情况下,在规划保留村,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补偿标准及面积计算:
(1)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认定产权面积。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产权调换时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拆迁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出原产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安置房市场评估办法参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货币补偿的,人均50平方米按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的普通商品房均价补偿,高于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的按平均售价补偿;超过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3、被拆迁人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且不得超过人均50平方米。
4、批宅基地自建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住宅经批准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被拆迁住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框架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95元;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10元;其它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340元。根据住宅结构、成新率确定补偿标准及补助金额。新批宅基地的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
5、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地拆迁通告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实行产权调换时应补交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扣减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
6、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住房面积。
产权清晰的***有住宅(含祖房),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同一村庄已被拆迁安置住宅面积应合并计算。
7、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
8、凡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证的,房屋被拆迁时,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9、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拆迁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
(二)拆迁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以下补助标准为上限。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石木结构、未建部分同上给予奖励。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含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4、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一律强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认定:(1)区行政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并开具制止违法建设的通知书的;(2)2003年3月快鸟卫星影像图、地形图无影像显示的;(3)经公示后被举报查实的;(4)其他可以证明属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测绘资料。
(三)被拆迁户人口的认定:
1、符合计划生育出生、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教释放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拆迁户人口。
2、宅基地申请表中记载的户口及新增人口应合并计算。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被拆迁户(人)口:
(1)已被拆迁安置的户(人)口;
(2)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后迁入的户(人)口。
(3)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现役军官;
(4)空挂户口;
(5)超计划生育人口;
(6)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产权认定原则:持有原同安县政府、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或原厦门市郊区集美(杏林)区土地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房手续及原集美区的镇、乡(公社)政府批准核发的符合换证条件因故未换的有效建房权证,按权证上所标明的批准面积予以认定。 三、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该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其设施、设备按市场评估给予搬迁补助。
1、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
2、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
3、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
以上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不予补偿。但在2002年12月1日前有以下手续的,并已建造的,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含设施、设备、生产资料等的搬迁):
1、经区人民政府(包括建设、土地、规划、计统、农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4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360元、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200元给予搬迁补助(含装修补助);
2、其他非住宅房屋,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1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90元、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70元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以上非住宅房屋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不符合本条1、2项的,一律不予补助。
(三)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要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
说的简单直白一点,农民朋友的目的并不想管非法合法问题,而是得到合理的补偿。但要达到这个目的使用的技巧和方法就是:“不能说补偿问题,如果对方属于非法占地或拆迁,我们就要在非法问题上较真较量,让对方主动提出给予合理补偿,以此达到获得合理补偿的目的。”这就叫“声东击西”!
如果您还没有明白就接着看下面的解释。如果看完解释再不明白那就打电话。
法律规定
现实中的占地拆迁十有八九都是违法的。而在违法的情况下,就谈不上补偿标准问题,因为法律规定的标准是具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的补偿标准。如果是没有合法手续,就是不能占地拆迁的问题,而不是补偿多少的问题。
措施
就好比说,有人想要砍你一刀,你当然要拒绝阻止他砍,而不是问如果砍了补偿多少钱?如果已经砍完了,那也不能只说补偿问题,而要说他砍的非法性问题,要追究他刑事责任,再谈补偿问题,这样才压力大效果好。所以说,我们这样告诉你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策略,关系到维权的成败,关系到你能否得到合理的补偿。
征收补偿应参照就近新建房价
“面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补偿方案,法院坚决撤销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虽然判决已过两年,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对其代理的孔庆丰诉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仍记忆犹新。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政府作出决定,对孔庆丰家所在片区实施房屋征收。孔庆丰认为,该征收行为违法,在行政复议维持的情况下,将县政府告上了法庭。 原告提供证据称,被告张贴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照片上存有明显雪迹,县气象局证明2011年3月1日泗水降雪,因此征求意见稿实为降雪后张贴,3月21日便结束征求意见,公告期不足30天,程序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泗水县当年2月至3月有降雪,仅凭照片上的雪迹和当事人记忆,尚不能证明原告主张。 庭上,被告指出,此次房屋征收,县政府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召开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提供了举行听证会的相关材料及会场照片。 “此次征收涉及900余户,由于听证会没有广而告之,导致参加听证会的人数太少,而且多为企事业单位代表,听证结果不合理,不公正。”原告反驳道。 王卫洲告诉记者,对于此次征收,原告无法接受的根本原因是补偿标准太低。 据介绍,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王卫洲回忆说,安置房优惠价为每平方米1300元左右,而当时他们走访该安置房附近多个新建商品房售楼处了解到,新建商品房价格都在每平方米3500元左右。“孔庆丰家面积有四五百平方米,不管选择何种补偿方案,损失都很大,根本无法接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院认为,为了公***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的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显然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泗水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泗水县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