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多少金额必须公开招投标
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法律规定,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体现了信息公开、程序规范、公平竞争、客观评价、公平选择、优胜劣汰等市场机制的本质要求。由于招标人多、竞争充分,且不容易串标包围,有利于招标人从广泛的竞争对手中选择合适的中标人,获得最佳的竞争效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