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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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为“循环经济的法理分析与法制变革”,主要从法理的视角出发,分析循环经济的法理基础、法律界定、立法的法律性质以及对传统法学体系的冲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缺失与不足,提出法制变革的建议。
一 循环经济的法理基础
工业革命以来,随着技术的进步,人类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物质财富得到极大丰富。但在人类取得一个个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社会代价:世界人口剧增、环境污染严重、自然资源枯竭等,表明传统发展模式已达到难以为继的地步。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提出可持续发展以后,在少数发达国家出现了一种相对于传统经济模式而言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即循环经济。“循环经济”这一术语于90年代中期出现在中国。1998年我国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积极推动传统经济模式相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转变”。而要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必须加快制定循环经济法规,加强法律调整,这就须要对循环经济进行法理上的深层次思考,在此基础上对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做出变革。
当前我国对于循环经济的法律研究多集中在立法层面,而对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很少有学者关注。张玉霞认为:循环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是人类对传统的经济模式的反思和创新(张玉霞 《循环经济的法理分析》)。其法理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环境权的提出
1、生态经济学应触及总体经济学的次领域观和经济外部性理论的提出。生态经济学应触及总体经济学的次领域观是由生态经济学大师Daly提出来的,其目的是界定出一套总体经济制度,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数量进行限制,即生态学金字塔究竟可以容纳下多大的经济学金字塔,使经济和生态都得到持续发展。经济外部性理论是1910年由著名的经济学家马歇尔提出的。随后,他的学生庇古丰富和发展了外部不经济性理论。环境问题是外部不经济性的必然结果。
2、环境权的法律观念越来越为人类所重视。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第1条申明了***同的信念:“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宣言》和《21世纪议程》等重要文献,标志着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的***识。
(二)循环经济理念的诞生
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发表的《宇宙飞船经济观》提出要以“循环式经济”代替“单程式经济”以解决环境污染与资源枯竭问题。后来,英国经济学家D.Pearce和P.K.Turner《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一书中正式提出循环经济一词,以代表一种有别于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模式。
(三)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拓宽了可持续发展这一议题的法律内容。循环经济是当今世界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最佳途径。国家环保总局相关负责人曾指出,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是传统经济不可避免的突出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深层矛盾,就要实现发展方式从传统经济到循环经济的转变,这是20世纪的战略选择。
二 循环经济的法律界定
学术界在研究循环经济过程中,已从资源综合利用的角度、环境保护的角度、技术范式的角度、经济形态和增长方式的角度、广义和狭义的角度等不同角度对其作了多种界定。
循环经济的萌芽状态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根据当时美国著名经济学家K.波尔丁的理解,循环经济是指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物处理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认为:循环经济是环境保护的一种手段,是在经济发展中遵循生态学规律,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使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从而达到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目的。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佑海认为:循环经济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遵循生态规律、以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抑制生产、回收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无害化合理处置为顺序的经济活动,目的在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家发改委对循环经济的定义是:“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我国首个循环经济试点城市贵阳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循环经济进行了界定。该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循环经济,是指最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以‘减量、再用、循环’为原则组织经济活动的经济发展模式。”应该说,这一法律界定是对循环经济概念研究的有实践意义的理论探讨。
三 循环经济法的性质之争
所谓循环经济法,不是指某项循环经济法规,而是指调整因循环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关于循环经济法的性质,学界存在巨大的争议。
蔡守秋认为:循环经济法属于环境法(蔡守秋 《论循环经济立法》)。他认为,循环经济不是一般意思上的经济,而是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及其管理有关的经济,即循环经济是生态经济、绿色经济或环境经济,循环经济法是结合经济活动的环境资源法。虽然循环经济法与经济法有关,但其立法的目的、内容大都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有关,其遵循的生态规律和“三R”原则也主要是环境资源法所坚持的原则,因而,应当把环境资源法规为环境资源体系的一个子系统。
孙佑海认为:循环经济法属于经济法。因为从行为上研究,循环经济法主要调整三个方面:一是废物的管理和再利用,二是污染防治和治理,三是通过最大限度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标。核心是提高资源利用率。因此把它偏重放在循环经济中比较妥当。
梁毅雄也认为:循环经济属于经济法(梁毅雄 《循环经济的法律性质论》),主要理由有五:
第一,从立法理念上看,循环经济法关注的是经济的循环,而环境与资源法关注的是污染预防和治理。
第二,从调整对象上看,循环经济是一种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不只是解决环境问题,其调整对象不属于环境范畴。
第三,从价值取向上看,循环经济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社会整体效益、和谐等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价值观以及实质正义价值观相契合。
第四,从原动力上看,循环经济要解决的是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问题,而经济与环境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是环境资源配置的两大缺陷——“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无论是“市场失灵”还是“政府失灵”,都需要经济法进行调整。
第五,从法律调控方式看,循环经济属于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因为政府主要用宏观调控手段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冲突,从整个社会层面调控经济大循环,用具体的产业调控政策来宏观调控循环经济。
四 循环经济法对传统法律体系的冲击
如果循环经济要专项立法,势必会将污染防治、保护资源等基本内容和清洁生产等具体制度囊括在内。基于我国现在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如《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以《环境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还存在大量的资源法如《水法》、《森林法》等,如何处理循环经济法与已有的环境资源保护法之间的关系便成了一道难题。
在如何对待《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问题上,孙佑海认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后,就可以废除《清洁生产促进法》,理由是循环经济的概念和范围要大于清洁生产(孙佑海 《循环经济立法问题研究》)。同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应并入到循环经济法中。
蔡守秋认为:在立法上,不能用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去取代或包含《环境保护法》等环境资源法律,而应该制定或修改如《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避免立法的重复(蔡守秋 《论循环经济立法》)。
五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制变革
目前我国还没有全面、综合调整循环经济的专门法律,或者说完整意思上的循环经济法在我国还处于萌芽状态,尤其我国现行法律中还存在于循环经济理念不相适应的制度,亟待突破和完善。
林海等人认为,税收法制上的障碍主要体现在(林海,尧艳,陈宇红 《构建发展我国循环经济的税收体系》):首先,缺少针对环境污染的行为或产品课税的专门法律;其次,现行税制不能有力地限制资源大规模开采和浪费,最后,缺乏有利于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开发、推广及利用的税收鼓励制度。其对应法制变革措施是:制定限制资源过度开采和浪费的税收法律制度,如完善增值税、消费税等,制定减轻污染保护环境的法律制度,制定有利于循环经济技术开发、推广及利用的税收法律制度。
张艳认为:我国环境法、经济法、科技法都存在法制缺陷,应该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法制变革和创新,如重建环境税收制度、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绿色技术创新风险管理制度、绿色技术决策与规划制定、绿色技术成果评价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环境会计制度、企业绿色管理制度等。(张艳 《构建发展我国循环经济的税收体系》)。
李俊然认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在产权法制、税收法制、经济核算法制、环境科技与教育法制上均存在法制障碍。应当完善环境资源财产权,确立环境产权制度;调整现行税法的税种,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完善经济核算法制,建立绿色GDP制度和和绿色会计制度;加快循环科技立法,建立循环科技研发促进制度。
总之,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产物。通过对循环经济的法理分析,提出法制变革的建议,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对循环经济法律制度进行创新,使法律这一工具在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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