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律的电子政务与信息法律的作用关系
电子政务与信息法律之间有作用与反作用的辨证关系。
1.电子政务对信息法律的作用
实施电子政务能提高立法与执法过程的效率,同时也不断地给法律界提出法律新问题。
(1)提高立法与执法过程的效率
立法与执法本身属于政务范畴,作为立法机构的全国人大的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发展,必然使法律文书的起草、审议、修改、通过等过程变得更简洁明快,提高了立法过程的效率。电子政务在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实际应用,提高了执法部门快速反应和协同行动的执法能力。
(2)提出法律新问题
电子政务给法律部门提出了新课题,从而扩展了法律空间。电子政务的发展,导致一些法律问题不断涌现,这些问题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科技法、信息法、经济法、国际法等众多方面。譬如:如何处理电子政务的信息公开与国家安全之间的矛盾,如何确定全国电子政务的技术标准,如何保证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等。
2.信息法律对电子政务的能动作用
相关法律对电子政务环境的能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为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保障机制。新的电子政务专门法的制定,适应电子政务的发展特点与技术特征,可以有效地保护新的社会关系、新的生产力,排除电子政务发展道路上的各种障碍,推进政府信息化的进程。
(1)决定电子政务的发展方向,保证电子政务及其相关信息技术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电子政务发展战略的有力实施;
(2)制定统一的政务信息公开、获取、利用的规则,保证政务信息的通畅,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3)调节政务信息、政府、公众、信息技术、信息政策诸环境要素的关系,解决电予政务信息环境运动中的各种问题,保证电子政务的高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