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检察事务管理中心是干什么的?
高检院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就检察机关而言,就是要在办案中做到公正执法,以维护公平正义。任何一起办理公正的案件都离不开两大基石的支撑,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这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其一。在以往的执法办案中,往往存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程序公正得不到有效保证,从而最终影响了实体公正的实现。案管中心的成立建立了新的案件管理机制,通过对案件 的受理、登记、分流、监督、实体审查,将所有执法行为 纳入监督管理的视野,从而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有效地预防了超期羁押,案件流失和久拖不决的现象,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整体的效能。切实从程序上和实体上保障了执法公正,在办案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保障办案的程序公正
只有程序的合法,才能确保实体的正确和案件质量。以往程序监督的弱化动摇了实体合法的根基,而现有的仅靠执法者自我约束的弊端日益彰显,从而需要有一种外在力量的约束来保障程序的合法公正。检察业务管理中心正是通过对案件进行统一的指挥、协调、督办,来建立新的管理机制对违反程序的行为进行预警纠正并予通报,充分加强了程序监督,有效保障了办案的程序公正。
(一)登记备案,动态管理
检察业务管理中心成立后,各业务部门在受理案件的当天到中心备案登记,以便及时准确掌握办案中各个环节的情况。对每起案件均填写"案件运行表",表随案走,各承办人在办案的具体环节中按细则规定及时向中心备案,结案后由中心收回该表。每个办案环节都由承办部门和业管中心同时签署交接时间,卡死办案期限,明确办案责任, 控制办案环节。
(二)预警催办,同步监督
登记备案后,检察业务管理中心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刑事案件办理时间计算出临界预警催办时间,对到达临界时间的案件进行预警催办,确保案件在审限内审结。
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限进行监控。分别提前2日、5日进行预警,并向业务部门及承办人进行口头预警或下达预警催办通知书,确保案件在审限内审结,避免超期办案现象的发生。
对退查重报的案件,由案管中心进行登记,对退回补充侦查期限及审查起诉期限负责监控、预警和催办。
对职务犯罪案件,民行案件,控告申诉案件,案管中心统一对案件承办人、初查日期、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至诉讼终结的各阶段进行程序登记,并负责监控侦查羁押期限,提前5日进行预警,并向业务部门及承办人下达预警催办通知书,防止超期羁押。
通过预警催办机制对办案流程进行同步监管,将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办案质量,从而为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效率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三)文书、用印统一管理
司法文书是程序公正的又一载体,对司法文书的统一、集中管理是保障程序公正的又一有力措施。检察业务管理中心对文书进行分类管理,对涉及强制措施类的文书实行现用现开,对一般性告知权利义务类文书实行定期定量开具。
1、即时开具类文书管理
检察业务管理中心对拘留决定书、搜查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等重要文书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开具。业务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开具的拘留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以及立案决定书、补充侦查决定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首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填写、制作和审批,然后交业务管理中心统一编号并加盖检察业务管理中心的印章,方可加盖院印进入下一办案环节。
2、一般性文书管理
对其它一般性文书由各业务部门先填写领取文书表,经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中心根据签批量开具文书并统一编号发至各科室,各科室则需定期向中心交回存根。
通过法律文书的统一管理,及时监控案件的流程及时间,减少了以往存在的手续不完备、领导不签字就出具文书的不良现象,而且也及时掌握了案件办理的真实时间,并使法律文书使用情况更加严肃、更加规范,从而有效的保障了程序公正。
二、保障办案的实体公正
(一)实体审查机制
1、对"四不一撤"案件的审查
检察业务管理中心对"四不一撤"案件,即不受理(公安机关有异议的案件)、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和撤销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如果审查后与科室意见一致,就按科室意见办理;如果不一致中心进行协调并按正确的意见办理,但对于科室与中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中心可直接向检察长汇报或启动检委会研究程序,在检委会研究决定后,督促检委会决定的落实和执行。
2、案情重大拟提交检委会的案件
检察业务监督管理中心对案情重大需提交检委会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把关。在检委会研究决定后,监督案件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3、负责检察长或检委会指定案件的办理和审查。
(二)质量考评机制
检察业务监督管理中心拟以办案质量和效率为核心,建立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旨在通过审查案件事实、办案程序、适用法律及卷宗质量来发现问题,并与目标量化考核和奖金相挂钩,奖优罚劣,以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检察业务监督管理中心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根据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质量考评办法》及《案件监控考评实施细则》,结合有关办案程序和纪律规定,以履行职责、适用法律、制作法律文书、遵守办案纪律等内容为评价标准,拟对案件质量分为四个等级,并设出各个等级的要求。一类案件的标准是实体准确、程序合法,载体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精美,法律和社会效果良好;二类案件的标准稍次于一类案件,即能够遵守办案流程规则,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三类案件是以出现特殊情形来确定,如违反规定但未影响实体处理的,主办人未能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等;四类案件基本界定为错案类型。
三、整合检察资源,发挥整体优势
检察业务监督管理中心的成立及相应的新的机制的创立,加强了案件在检察机关整个流程的监督。检察业务监督管理中心作为一个与其他部门平行设置的机构,直接向检察长和检委会负责,对全院及业务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并按照检察长的指令对办案进行统一指挥、协调和督办。
检察业务监督管理中心的成立,一方面强化了内部监督实效,加强各项业务工作运行的综合动态管理,另一方面,在服务业务工作的同时,服务领导决策指挥,使领导及时、准确掌握案件的流向及办案进度。通过加强对案件的统一集中管理,加快了办案节奏,缩短了办案周期,在强化程序监督的同时保证了案件质量。
检察业务监督管理中心的运作使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参与诉讼全过程,统一控制,强化了内部监督实效,促进了办案效率,提高了办案质量,实现了办案程序与实体并重,为最终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了新的可靠的保障。
(作者单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