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刑事案件律师
2003年至2005年,原平市职业学校先后将原平职业学校使用的作为实习基地的划拨国有土地非法转让给国利美术学校、兴业中学等单位和个人,建校舍及住房,总面积约为0.72公顷。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003年4月至2005 年12 月,担任原平市教育局副局长的弓某一直分管职业学校工作,作为分管局长是否应承担非法转让土地的责任?原平市国土资源局 梁俊如
答:原平市教育局副局长弓某是否要承担非法转让划拨用地的行政责任,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原平职业学校转让土地是否与弓某有关。二是国利美术学校、兴业中学等土地受让方是否为本教育系统单位。三是向私人转让土地(建住房)是谁授意的。
从《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立法释义来看,承担非法转让划拨土地行政处分责任的人员,只限于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涉及上级主管部门及领导。但如果原平职业学校划拨土地的非法转让,系按市教育局副局长弓某的批准所为,这就要作具体分析:根据原平职业学校与市教育局的行政隶属关系和《中华人民***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转让划拨土地房地产,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的原则规定,市教育局有权对所管辖的各学校划拨用地根据本市教育系统的建设规划、教育发展实际和土地利用情况,在内部作调整安排处置。而当国利美术学校、兴业中学等土地受让单位是民办性质时,则该土地因属对外转让调整,还要同时报经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所以,如果弓某的批准行为是以市教育局名义下达,则弓某本人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原平职业学校在按市教育局的土地处置批准文件作具体实施时,不依法报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应承担《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而当弓某的批准系个人行为时,则弓某应与原平职业学校的直接责任领导***同承担《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白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