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中“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具体有什么区别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对。

法律是试图用理性的行为模式去规整人的行为的制度建设。其首先就表现在运用一般性规则去解决实际问题的倾向。这些一般性规则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是人类社会的公***治理免于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使人们有序安排自己的生活成为可能。简单说来,就是从“人治到法治”,实现了形式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正义与形式正义是基本一致的,都是用一般性的规则去规整人的行为。

但是,形式正义过于强调形式上的一致性。而规则的形式上的一致性虽然有助于消除任性与偏见,但规则本身的内容可以是非理性和专横的。如立法规定所有的左撇子不得从政之类。

所以,对形式正义的滥用,往往导致非正义。法律规则需要增加实质的内容,如最低限度的自由等。从而消解 “法律暴政”,实现了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

程序正义往往指诉讼法上的操作制度,回避制度,禁止刑讯逼供,庭审公开。这些制度,除了带来规则上的一致性外,还直接指向某些价值。禁止刑讯逼供有保障人权的价值内涵,回避制度、庭审公开都是彰显司法公正价值的重要保障。从这个角度上说,程序正义与需要实质正义价值填补的形式正义就不一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