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婚恋关系

(一)取样与评估互不相识的双方在某一群体中选择愿意交往的对象,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交往的收益与成本及其相抵消后的盈余。如果收益及盈余超过自己期待值,对方成为追求的目标。

(二)互惠在此阶段,双方尽可能交换收益,即为对方提供收益,也从对方获益,同时力求降低成本。如一起聊天,互赠礼品,***同讨论有兴趣问题等,但避免进入对方的私密性领域。在交换中,双方互惠,两个人亲密感加强。

(三)承诺双方认为从对方得到的收益大于从其他异性那里得到的,因此停止与其他异性的交往,双方关系相对固定,开始一对一频繁交往。

(四)制度化亲密感的加强,双方都觉得离不开对方,又担心对方离开自己,希望能通过契约形式将双方关系制度化,如订婚,办理结婚手续。契约使双方关系具有排他性,彼此忠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