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无效原则

法律分析:行政越权无效原则,是行政法的中心原则,任一公***当局都不得在其职权范围外行事。行政越权又称为行政超越职权,是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的简称,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第一,行政越权是行政主体在积极的行政活动中超越了法定权力界限,从而在法律上不产生效力的行为。

第二,行政越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和法规直接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或授权委托范围。

第三,行政越权是行政主体超越其法定行政职权(权限和权能)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行使了其他权力主体的法定职权的行为。

第五,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六,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它的权利,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者逾越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必要的限度等情况,简言之,是指行政机关的职权没有法律根据。

第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