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定位律师事务所是否盈利机构

律师事务所简称律所。它绝对不是营利性组织。

准确讲,它是靠自收自支来维持的准事业单位。对此,我们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和解读。一、从历史沿革看是事业单位。新中国建国后,律师管理一直是国家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编制。那时候叫法律顾问处。从司法部到地方各级司法局、处,都设有若干法律顾问处。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性质。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对律师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将法律顾问处改名律师事务所,然后进一步将律师事务所改革为自收自支的自治组织。并开始具有以下特征。

1、国办所全面取消,改为合作律所,国家不再通过编制和薪酬维持,通过律协和律管处进行管理。2、合伙律所像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走向了自由职业的道路。3、大量的国家律师退出编制,不再享有国家工资及其补贴,靠自己挣钱养。4、律师不再持有公务员特色的律师证以政府机关名义从事律师工作,其他部门或个人对律师工作的配合也大大减弱,甚至在很多方面受到歧视。5、律师执业证的取得,取决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律所接受合作或合伙的事实构成。

二、国家对律师管理也是事业管理模式。律师管理除了受司法局行政管理外,还有律协自治管理。而原工商局或现在的市场管理监督局从来都没有对律师行业的管理职责。1-律师来源通过特殊的司法考试渠道认证,也不是通过工商管理来认证。2-律所执照颁发也是司法局,而不是工商局。3-税收管理,也是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征税(当然,近几年统一到增值税上)。4-律所及律师违规违法,也是律协惩戒委员会来处理,工商部门无权处理。

三、律师工作的特性表明,它不是以盈利为目的。1-律师参与刑辩,成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中控辨双方的一角,是审判三角架构中的一角,其地位特殊。它既不受制于审判、控诉任何一方的制约或服从,也不受制于委托人受托安排,具有独立性。若眼睛只盯着怎么去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可能会丧失独立性,成为掰角。2-民事代理以及法律顾问工作也不容许以盈利为目的。委托代理精髓在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若以盈利为目的,即应该理解为市场行为,这可能形成在代理各阶段对委托人的榨取,在法律顾问工作各阶段讨价还价,产生各种各样的巧取豪夺,辜负一份人与人之间的信任。3-律所以盈利为目的,可能引发资本控制律所,逐步形成公司化律所。资本可是逐利的,它一方面可以把律所做大做强,可表面的光鲜,可能给大量律师灌输市场竞争的意识,也可能在一地或区域形成市场垄断,破坏律师行业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