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要求

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要求有四个。

法律分析

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要求:1、证据属性的多重性。由计算机提供的电子证据具有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多重证据意义。电子证据的视听资料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画面、声音来证明案件事实。2、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可以被修改的。电子证据可修改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数据信息在被作为证据固定前可能已被修改,因而当其被作为证据固定时,其内容已发生变化,造成所取证据的失真。二是采用拷贝方式收集的电子证据,从证据固定到使用的过程中,也可以被修改,造成其在被使用时的内容与原证据内容不符。3、证据内容的可灭失性。计算机储存的信息会因人为删盖、病毒感染、物理破坏等原因灭失。4、证据的技术性。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十二、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