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工作范围

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的工作范围如下:

1、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对于本级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指导相关申请人或控告人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有关程序和法律手续进行指导和协助;

2、提供涉案人员的司法鉴定、律师代理和仲裁服务等法律援助服务;

3、进行案件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登记,并进行案件的初步审查,确定案件性质和范围,并将其送交有关机关处理;

4、对于本级检察院的立案和办案工作,提供协助和支持,为检察机关的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工作提供服务;

5、撰写有关法律政策和法律文书,并对外宣传、解释和解答任何有关法律和案件处理的问题。

基层检察院办公室主要负责:

1、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业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

2、 草拟、审核全院性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其他综合性的文字材料;

3、 负责本院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

4、 处理检察信息、机要文电和秘书事务,编发内部刊物,打印文件;

5、 联络人大代表,督办领导批办事项;

6、 负责检务公开、检察统计、档案管理、机要密码管理和保密工作。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