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参与辩论赛我是反方中国不该立法惩治见死不救 请问在法律中结合实际的解释?我不懂有关法律知识
可行性
1、立法不可行:无法确定对象(怎么算见死 怎么算不救)
2、无法取证 法律不可实施:逃避责任(说自己没看到,说自己没有没能力,会危害自身权益等)
3、无法量刑
不可行得证
必要性
1、 不能达到目的:本质是由讹诈引起的信任度降低,如果以法律促进道德建设应完善问责法
2、 立这一部法导致人心惶惶,原本有道德的人也产生畏惧、逆反,导致人心惶惶。
不必要得证
既不必要又不可行的法律是不应改立的。
这是我的立论
谢谢主席,大家好
前不久,在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中,面对一个垂危的生命,18位路人选择了沉默,激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悲愤之余,有人提出要通过立法来惩戒那些“见死不救”的路人,用法律手段来拯救失落的社会道德。那么,见死不救应不应该立法惩处呢?我方认为,不应该,原因有二:
第一, 立法惩处没有必要性。首先,面对小悦悦的死,18位路人的确见死不救,可是究其根本,真的是那些路人良心泯灭到极点吗?他们的心里也在犹豫。06年的南京彭宇案,救人反而被讹诈,蒙受不白之怨,当社会的信任危机袭来时,每个人的心里都或多或少有顾虑,救了她,我会不会被连累?见死不救的本质,就是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程度降低,不是不救,是不敢救。那么立法惩处,可以解决是这个社会的信任问题吗?显然是不能的。再者,立法惩处,只是在用法律途径强迫人们去为善,可是,这样的法律只会让社会变得人心惶惶,在遇到需要救助的人时,人们陷入两难的境地,去救,自己的利益可能受到侵害,不救,法律又要惩处我,这个时候我们每个人设身处地的想想该怎么办,也许更多的是逃避问题,看到这样的情况就躲得远远地,这是我们立法惩处要得到的结果吗?既然立法惩处解决不了问题,反而让社会情况变得更糟,实在是没必要。
第二, 对见死不救行为立法不可行。首先,一部法律颁布,就要有实行的对象,可是谁能判断哪种人是见死不救的人,什么情况是见死不救,对象是如此的不明确啊!再者,这样的一部法律要怎么实施,法律是讲究证据的,你用什么来判断那些路人是见死不救,具体到惩处,要怎样惩处,才是法律的公正严明,这样一部未知因素如此之多的法律,实行起来有如此多的漏洞,难道对方辩友还认为应该吗?
诚然,在小悦悦刚刚不幸离世,群情悲愤的时候,来反对立法拯救道德是注定要挨砖头,我必须严肃的指出,这种试图依靠法律强迫公民“为善”的做法是道德失落了,应当设法拯救,这没错,但切不可病急乱投医,更不能凭“良心冲动”来治理社会我方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该立法惩处!
例子天津许云鹤事件 2011年8月16日,网友在华声论坛、爱卡汽车论坛等社区爆料,天津市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元。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法院的判决理由之一,是“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今年的8月份,浙江的《都市快报》还报道过一宗“高一男生好心帮助倒地大伯被家长责怪引热议”的事件。 好心司机殷红彬驾驶大巴车下桥时发现路边一名老人被压在三轮车下,于是他靠边停车将老人搀扶起,还好心询问“伤得怎么样?”但却被人诬陷“是大巴车将老人撞伤。”相似的情节,相似的场景,不同的是大巴车安装了车辆监控系统,就是这个记录车辆前方和内部情况的监控挽救了殷红彬的清白,也让事实真相得以还原。
我也是辩论队的哦!!!!
爱辩论的孩子要加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