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能行吗?
谈谈道德和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
没有法律是不行的。没有法律的约束,这世界和各个社会不知道要乱成什么样子了。谁的法律维护谁的社会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置身于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中国的地理条件,文化,伦理道德,就形成了中国的国家的性质。不能与其它国家等同!因此,法律在国家中的作用也是不同的。道德是发展先进文化,构成人类文明,特别是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道德与法律不同,它是依据社会舆论、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来判断一个人的品质,主要依靠人们自觉的内心观念来维持。人都是社会中的人,离开社会,人就无法生存。人一出生,便生活在家庭和社会里,便和别人发生这种或那种联系。“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这句话,就说明了个人如果离开别人帮助就无法成长和生存。人来到世界上,总要和别人发生关系。在家里要处理好与父母、兄弟、姐妹及夫妻的关系,在学校要处理好和老师、同学、工友们的关系,参加工作后要处理好和单位领导、同事、客户之间的关系.在社会上要处理好和朋友、亲戚等的关系。这些关系里面就包含着许多复杂的道德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道德的作用十分宽泛.它几乎无处不在.并长期起作用。
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
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