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什么字样
法律分析:
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三)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第九条 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