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物品的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刑事案件在侦办过程当中,对一些人证物证都会进行详细的查询,所以要求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对一些物品是不得进行销毁的,其中还有针对一些,有毒淫秽物品等,这些经法律没收以后,执法机关是可以进行销毁的。

法律分析

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查获的违禁品、本人所有的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法律针对不同的情况规定了以下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办理治安案件中查获的违禁品,要一律收缴、销毁。违禁品,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以及枪支、弹药等物品。这些违禁品一旦查获,应当一律收缴并予以销毁,不能流失在社会上继续危害社会。对于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赌具、赌资和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收缴并按规定处理。对于赌具、赌资应当按照规定收缴,该销毁的销毁,该上缴国库的上缴国库;对于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应当一律收缴后予以销毁。涉案物品或者侵犯商标的物品可以依法进行销毁,对于合法的物品如果被人恶意销毁,物品持有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如果被人侵权或者私有物品被人恶意销毁,可以进行调解或向法院上诉。对于恶意侵权或者发现涉案物品我们应该举报,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