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2022年养犬新规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一、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工作;

(2)建立全市犬只信息管理系统,集中采购定制犬牌和犬只信息电子标识,创新监管方式,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城乡养犬服务与管理工作上的应用;

(3)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年检;

(4)犬只信息的采集、录入,电子标识和犬牌的发放;

(5)弃养犬、流浪犬、无主犬的捕捉及收留处置工作;

(6)设立并管理犬只留检所;

(7)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8)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9)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宣传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农业农村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对犬狂犬病等疫病进行预防、控制、净化、消灭;

(2)犬只的检疫;

(3)病死犬的收集、暂存、移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4)对犬只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5)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犬只信息电子标识植入工作;

(6)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

(7)依法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等工作。

三、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接受犬狂犬病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1)幼犬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

(2)已经接种犬狂犬病免疫的,有效期届满前;

(3)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法律依据:《保定2022年养犬新规》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落实本级养犬管理工作必要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等工作保障。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养犬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处理,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告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