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叫去谈话流程
检察院叫去谈话流程如下:
1、先进行初查,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2、初查结束后,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
3、立案侦查后,一般会锁定犯罪嫌疑人,只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才能进行更深入的侦查,以便查明犯罪事实。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检察院叫去谈话后果如下:
1、要看是以什么身份被什么部门叫去谈话了,如果是被公安取保对象,公诉让去做笔录不去或者处于失联状态,可以变更为逮捕。
2、如果是反渎部门叫去的话,要根据身份,如果是证人了解情况不去的话,他们最多可能也就是上门来带人,毕竟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如果是涉案对象的话,那么检察院可以对此人正式立案并网上通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