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法律分析: 发包单位安全职责:

被分包人应当是单位,且在协议中认定被分包单位应当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出现事故有被分包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否则,无论依据劳动合同法还是侵权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发包人,承包人都逃不了干系;即使双方就此问题通过协议约定免责,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被分包人确实不具备成立单位的实力,可以要求其挂靠其他单位,员工与被挂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