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不当的法律救济。

答案:行政不当仍是一种有瑕疵的行为,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要求必须给予法律救济,否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保障。在我国,对行政不当的法律救济包括权力机关救济和行政机关救济,而不包括司法机关救济。

(1) 权力机关救济。我国《宪法》第67条第7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权力机关有权撤销相应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从而对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予以救济。

(2) 行政机关的救济。具体来说又分四种情况:1) 原行政机关的救济。行政机关依法有权作出某一行政行为,同样也有权依照相同的法律程序改变或撤销该行政行为。2) 上级行政机关救济。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各级行政机关有权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改变或撤销。3) 行政复议机关救济。行政复议机关,对于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可以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4) 监察机关救济。我国设立了包括中央、省、市(地)、县四级监察机关,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督。上述四种行政救济手段中,前两种是依职权的行为,监督的进行不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且没有时间限制;后两种行政救济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且受严格的时间限制,超过法定时间的救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