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劳改犯福利:口粮有补贴,农忙休“麦假”,还能探亲,真这么好吗?
监狱
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数千年的完善法律制度,在监狱制度方面每个朝代都有符合其时代特点的制度和观念。监狱,是一个国家囚禁、惩罚犯人的监管场所,但是监狱又要保障犯人的日常生活。比如古代的统治者为了表现出自己的仁慈爱民就会提到"仁及囹圄",不管是"大赦天下"还是提高罪犯的生活条件,都表达了对监狱中的犯人的怜悯和体恤,这对“劳改犯”来说是莫大的福利。而这种悯囚政策也对古代监狱犯人的囚服和囚粮待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犯人需自备囚粮,政府适时补贴
秦汉囚犯交钱买囚衣据《风俗通义》记载"三王始有狱",中国最早的监狱可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就有了监狱的雏形,但是最早的监狱只是把人关在固定的地方。到了秦朝实行法治,对监狱也作了各种规定,比如囚犯的粮食就是按照他们的劳动量发放的,而粮食也是按照天数来发放的,如果粮食有剩余,会留作后面月份的口粮。而如果囚犯当月服役的时长不到一个月的话,则会按照对应的天数扣除粮食。如果官吏擅自增加囚犯的口粮,自己也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秦代的囚衣为统一的赭色,冬夏各有一套,但囚衣并不是官府免费发放,而是需要自己交钱购买。而且对发放的时间也有限制,冬衣在九月到十一月发放,夏衣在四到六月发放,其他时候不予发放。汉朝时期则是基本沿袭秦朝的制度,只是在刑罚的力度上较秦朝轻了一些。
秦始皇
自备口粮or政府补助,取决于犯人实际情况晋代的《狱关令》规定,犯人自备口粮,粮食由狱卒代替犯人的家属转交给犯人。如果囚犯离家太远的话,才由监狱提供。这种囚犯自家供给为主,国家补给为辅的监狱衣食管理制度一直被后世所采用。唐朝囚犯口粮也是由其家庭提供,如果犯人关押地距离家太远,则是先由官府垫出,之后再告知家属让其补上官府的垫付口粮。
宋朝时候的犯人囚粮分为未决犯和已决犯两种,尚未判决的犯人口粮需要家属为其提供,已经判决的犯人则由官府定量发放。宋高宗时期就曾下诏,如果囚犯家庭太过贫穷的话,官府会根据当时的物价发放五到二十文的菜金。
元朝和明朝时犯人的囚粮也都是由家庭提供,对于家庭贫困者官府会给予一定的供应。元朝规定每天供给仓米二升,犯人生病时还会在仓米中加入三分之一的粟米。明朝官府对囚犯的供养比元朝少很多,每天供应一升米。
古代押解囚犯
清朝囚犯衣粮均由监狱配给清朝正式确立了"凡应禁之一切铺监收费永行革除"制度,不论犯人的家境是否贫困,犯人的衣服粮食都由监狱提供,每个犯人每日供给仓米一升,冬天发放絮衣一件。虽然规定如此,但实际上遇到灾荒的年份,还是要由犯人自付伙食费的,甚至有监狱允许犯人自带食物和灶火在监狱中做饭。
宽缓刑狱——古代也有悯囚措施
根据儒家"以礼治国"思想,监狱最大的作用是教化囚犯,其次才是惩罚罪行。因此各代的君主都讲究"悯囚",很多帝王也发布了各种各样的政策来体现自己的仁爱。相对于电视剧中常有的"大赦天下",官府对于囚粮方面的政策实施的更多。
从口粮到医药,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的措施有哪些?悯囚最重要的就是让犯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比如各代的官府都会给予家庭贫困的囚犯一定的生活补助,汉代要求监狱在囚犯生病时及时医治,犯人死亡后要予以厚葬;西晋时期对囚犯的狱屋、囚衣、口粮都做到了关注。
《九朝律考·晋律考》中记载"狱屋皆当顽固,厚其草缛,切勿漏湿"。
比如元代"菜金"的发放,明清时期仓米的供给,都表明了封建统治者对监狱囚犯的体恤。这种体恤也表现在律法或者政策对狱卒和监狱管理人员的限制上,因为监狱的特殊性,很难保障囚犯不受狱卒的虐待和管理人员的剥削,因此很多朝代也发布了相应的制度限制狱卒和狱吏的残暴行为。
监狱一隅
《后汉书·桓帝记》中记载汉桓帝曾制定了"岁上死囚,课以殿最"的制度,汉宣帝则规定了狱卒考核制度。唐律也规定了囚犯生病后主司必须供给医药用以救治,犯人病重的时候要允许家人探视,违反该制度的官吏会处以严厉的惩罚。
特殊情况下的人性化政策北魏《法例律》规定,"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其养亲,终则重流。"
囚犯家中父母等直系长辈无人供养的时候会允许犯人临时出狱回家照顾,等到父母去世后再执行当初判决的处罚,这条政策可谓是古代版的"缓刑"了。服刑期间父母去世的囚犯,会被准许回家为亲人办理完丧事再回到监狱继续服刑。或者犯了死罪后却有妻无子的犯人,官府会允许其妻子到狱中与其团聚,等到其妻子怀孕后再执行犯人的死刑。
《后汉书》中间记载:"每年岁时腊辄遣囚各归家……应期而还。"秦朝的监狱政策是以劳役抵偿债务的犯人,在农忙时节可以请假回家,播种和田间管理时各有二十天的假期,和现今“麦假”相似。
死刑犯
古代的死刑犯在行刑前也往往能吃上一顿不错的饭菜,清朝京城的犯人在去刑场的路上,路过宣武门时还能喝上一碗白酒。喝完酒后浑浑噩噩的状态下,犯人既少了行刑前的恐惧感,也少了行刑时身体的痛苦。这些人性化的政策都体现了古代"德主刑辅"的法律观念。
重要节日囚犯也有奖励古时有"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监狱中的囚犯也不例外。汉代律法中规定,《汉书》记载"纵囚回家约期还"。
也就是每年的三伏和腊月等特殊情况下,囚犯可以回家和家人团聚,在约定的期限返回监狱即可。唐太宗时期也有放死刑犯回家与家人团聚的事例。明律中规定,逢节庆日,囚犯的家属可以带上丰盛的饭菜与囚犯***餐一顿。清朝在重要节日也会给囚犯额外发放面食或者数量肉食,还配给生葱和酱料。
古人探监
狱官和民间慈善组织的关怀有的乡绅士族,不但会帮助百姓,对监狱中的犯人也常常有行善之举。在寒冬和酷暑季节,士绅用米粥赈济犯人。明朝的《颐山私稿》记载,在酷暑或者爆发瘟疫的时候,就会有善长请医捐药、买来酒食慰问监狱中的囚犯。《嵩渚文集》中也记载山西士绅不但会给当地的监狱捐助衣物,还会祭祀的时日捐赠香烛、牲畜等祭祀用具。
而狱官的好坏,就更加能够决定囚犯的生活条件了。清代律学家赵舒翘任提牢主事时,在重要节日都会给犯人发放面点。并根据季节把囚犯的口粮换成绿豆或者粟米,以期让伙食符合季节天气的变化,清末的狱官白曾焯也曾用这样做法改善犯人的伙食。
清代狱官
提高犯人囚粮等生活水平的积极意义
纵观整个古代历史,虽然囚犯的监禁措施没有改变,但是在囚犯的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和囚犯的心理建设方面,从秦汉到明清是越来越进步的。虽然有儒家思想中"德主刑辅"、"宽缓刑狱、"重德轻刑"等思想的影响,同时也不可否认地体现了官府对囚犯教育感化的重视程度是越来越深的。
从饮用水的标准变化看古人对"恤刑悯囚"的继承和发扬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从最开始对贫困囚犯的口粮供给到对饮用水的规定。《唐律·断狱律》中要求在夏天时狱卒必须保证囚犯有足够的饮用水;《明史·刑法志》规定监狱每天至少供给囚犯五担水,必要时还可以多加两担。
清朝时期都饮用水的卫生标准也做了规定,监狱必须保证囚犯饮用水不生、不冷、不苦,夏天必须随时都有水供应,可谓人性化至极。因此监狱附近是否有水井就显得至关重要了,而由于监狱附近的水井也常常被称为"生泉"。
女囚犯
优待女性,对特殊群体采用特殊的司法政策在对犯人的优待方面,出于对女性的照顾和尊重,明清两代对女囚犯的关押和管理上也出具了相应的制度来保障。比如《明会典》中记载,在监狱中设置女监用于关押女囚犯,并设立伴婆管理监视女监。清朝时期也是把女囚和男囚分开关押,对于犯有轻罪的女性,在审理之后,判决前由其亲属看管,不予收押。
《唐六典》规定,"杖笞与公坐徒,及年八十、十岁、废疾、怀孕、侏儒之类皆颂系面待断。"
对特殊人群犯轻罪的,如果他们不会危害监狱的安全,审讯的时候不必施加刑具。虽然封建社会女性地位低下,但在监狱制度上也给予了女性囚犯特殊的照顾,这是相当难能可贵的。
总结
从周朝时期,统治者吸取商朝的暴政亡国教训,发布了大量的仁政措施,针对囚犯的就有"三赦"、"三宥"和"三刺"。后来的秦汉时期则是颁布了犯人的口粮、衣物等基本生活方面的"宽缓刑狱"政策。隋唐时期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宋代以后的监狱制度基本完善,从口粮、饮用水到医疗,并对于特殊人群给予了优待,对狱吏狱卒加强管理。这些措施对于人类从野蛮向越来越文明的社会过渡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虽然封建王朝实施一系列"悯囚"制度的根本原因是维护封建统治,但是在囚犯的角度来说,官府的心血没有白费,并不是所有的囚犯都是死罪。既然已经按照法律给予了他们相应的惩罚,那么保障囚犯们的生活条件是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了。再加上"听妻入狱"、"约期归还"、"男女异狱"等政策的施行,古代的监狱制度不在仅限于囚衣囚粮的补助,能够在此之上用人性化的政策予以优待,就更加促进犯人在监狱积极地改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