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主观:
视情况而定。如果法院基于合理的理由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则不构成枉法。如果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而做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则属于枉法。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