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做亲子鉴定的条件

法律分析:

1、直接证据。

(1)性交录像,要求能够清晰的辨认正在发生性行为的双方并没有被剪辑;

(2)性交场面照片,要求说明照片的来源、拍摄时间、地点等信息;

(3)书面认可,发生婚外情的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认错书等;

实践中可以引导其在“保证书”、“悔过书”中检讨自己与情人长期***同生活的情节,然后可以经过公证成为认定“重婚”或“非法同居”的有力证据。

(4)本人认可的录音,过错方承认婚外情的录音,要求录音真实合法。这需要取得证据的途径要合法,在这方面可以先咨询律师问好可以用哪些方法,怎么实施。

2、间接证据。

(1)婚外所生孩子,需要对方认可,否则,需要亲子鉴定,非常麻烦;

(2)暧昧短信,取得困难,转发又容易引起法官怀疑是否经过了修改之后转发给你的。条件许可可以及时将短信内容公证。

(3)证人证言,很难独立证明婚外情事实;

(4)录音材料,一些与婚外情有关的语音记录;

(5)***同租房证据,直接证明同居,但不能直接证明发生婚外性行为。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