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
法律分析:医患双方发生纠纷的,医疗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向本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报告,由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立即调查合适,出具相应的调查报告等材料,并将有关情况向本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向患者及家属进行通报、解释,由医疗结构以患者协商,签订和解协议书,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