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特权法
古代特权法
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员和贵族除了政治、经济方面的特权之外,在法律上也能享受到很多的特权,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等。
八议是指八种人犯罪之后,不由司法机关直接审理,而是由大臣们讨论后,交皇帝决定如何处罚。一般情况下,都能得到减、免的优待。请是比八议低一等的特权,在唐朝法律中规定,三种人可以享受这种特权,一是皇太子妃祖父一系的亲属,二是有八议特权的人的父系亲属以及孙子,三是五品以上的官员贵族。
请的范围适用于两种人,一是六品和七品的官员,二是有“请”这种特权的人的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妻子。赎则适用三种人,一是有上述三种特权的人,二是八品、九品官员,三是六品、七品官员的直系亲属和妻子。此外,五品以上官员的妾也享受此项特权。赎罪用不同数量的铜来赎。
官当又叫当。指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来抵当,主要当徒罪和流罪。一般情况下,五品以上可以当二年,九品以上可以当一年。
法律形式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刑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法
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
律
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令
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典
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式
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
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科
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
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例
和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称“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时,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
诏
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诏令。皇帝的诏令经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还有敕、诰、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是专制集权社会,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诏、敕、诰等法律形式来发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坏现存的法律。这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法自君出。
五服制罪
五服指的是五种丧服,在中国古代社会,以丧服来表示亲属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尊卑关系。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具体原则是:服制越近,即血缘关系越亲,卑犯尊的处罚越重,尊犯卑的处罚越轻。如果服制越远,则表明血缘关系越疏远,这种情况下,卑犯尊的处罚越轻,尊犯卑处罚越重。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父子相互之间的犯罪,如父亲打骂儿子,儿子没有控告的权利,即父亲免罪,如果儿子打骂父亲,则要处死,所以五服制罪的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在《晋律》中第一次将五服制罪即“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从此确立了后世的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五服具体指的是斩衰(同縗,音崔,指丧服)、齐衰、大功(功同工,指做工,大功即做工粗)、小功(做工细)、缌麻。斩衰是用很粗的生麻布做成,不缝边,像斧斩一样,故名斩衰。穿这种丧服服丧三年,用于臣、子、妻、妾为君、父、夫服丧。齐衰则是缝边的生麻布做成。大功和小功则是用熟麻布作成,只是做工不同。缌麻是细的熟麻布做成。服丧时间依次减少,有一年、九月、五月、三月。
从自己开始,上到父亲、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下到子、孙、曾孙、玄孙,同时还有上述亲属的旁亲,都是有服亲,叫内亲。母亲一系叫外亲,服制只有一世,仅包括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和姨表兄弟,其他人则是无服亲。同时,期亲指父系亲属,大功亲指祖父系亲属,小功亲指曾祖父系亲属,缌麻亲指高祖父系亲属,母系亲属均列入缌麻亲中。
唐朝法律继承了晋律的以服制制罪的传统,并加以发展,明确具体地列入律条。五服制罪体现了礼教要求的“亲亲、尊尊”原则,越亲近的就越应该爱敬,如果侵害则要严惩。同时,财物上越亲的越应照顾,所以儿子偷着拿父母的钱财并不算偷,最多被训斥。
在依照五服制罪时,和现代人人平等的法律相比,有很多不同的地方。古代社会中,一种行为有罪无罪,或者罪刑轻重,常常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五服内的亲属关系,以及关系远近。同样是斗殴,打了一般人,罪较轻,打了自己的长辈尊亲,如大功以上亲属,罪行尤为严重要入十恶之一的“不睦”罪,要受死刑。古代社会的法律等级制在五服制罪中得到了集中体现。
六 礼
西周时期周公制礼中,制定了婚姻成立的条件,即六礼。六礼的内容包括了六个方面,实际是婚姻成立的六个程序:
一是纳采,即男方向女方送彩礼求婚。
二是问名,即男方的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然后到宗庙里占卜吉凶,结果为吉的才能进行下一步,凶的则到此为止。
三是纳吉,就是占卜得到吉兆后定下婚姻。
四是纳征,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方家。
五是请期,即请女方确定结婚日期。
六是亲迎,婚礼之日,男方必须亲自去女方迎接,然后男方先回,在门外迎候。
在每一个程序中,男方都要送去一只大雁,因为大雁是候鸟,所以守时讲信用,而且大雁忠贞不二,丧偶的都独身。原来公卿送羊羔,大夫送大雁,士送雉,后来都统一为大雁,如果想多送钱物,可以在纳征时多送,其他程序中送大雁只是象征意义。
六礼的婚姻程序很复杂,一般百姓没时间也没有财力承担,所以只有官员贵族才这样严格遵守。但民间风俗也以此为参考,把一些程序合并,如第一和第二就可以一次完成,第三第四也可以合并,到现在民间的婚俗还可以看到西周时期六礼的影响。
秋决
古代执行死刑一般是在秋冬季节,这与古人的自然神权观念有关,即顺应天意。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而秋冬是树木凋零的季节,象征肃杀。人的行为包括政治活动都要顺应天时,否则要受到天神的惩罚。皇帝即是天的儿子,更要遵守天意,按照天时行事。处决犯人也是如此。
从西周开始就有了秋冬行刑的做法,到了汉朝成了制度。除了谋反等大罪可以立即处决外,一般死刑犯都要等到秋天霜降后冬至以前才能执行。
古代还有行刑的禁忌,唐、宋规定正月、五月、九月为断屠月,每月的十斋日为禁杀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即使谋反重罪也不能在这些日子处死。明朝也规定十斋日禁止行刑,否则笞四十。国家进行的大的祭祀活动时也禁止行刑。行刑的具体时间有的规定在下午1点到5点之间。过时则要等到第二天。
死刑
中国古代的死刑种类很多,死刑不仅仅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还包括了羞辱、报复等含义。有的是一种很残忍的酷刑。其种类有:凌迟、斩首、绞、赐死、弃市、车裂、脯、戮、炮格、磔(音折)、烹、焚、枭首等。有的是法定刑,如斩首、弃市、凌迟、绞,其他的则是一些临时设置或使用的酷刑。
凌迟
这种刑罚开始于乱世五代。宋仁宗时开始使用,主要是处死那些重罪犯人,以示报应、惩罚。辽、金、元、明、清都有这种法定刑。执行方法很残忍,先从非要害部位割肉,直至犯人慢慢死去,民间叫做千刀万剐。
斩首
又名斩,但执行方式在南北朝前后有所不同。南北朝前经常是腰斩,之后则一般是砍头,严重的也斩腰。
绞
古代将人用帛、绳等勒死或吊死叫做绞,自周、秦出现后,成为一种死刑。因为绞刑可以保全尸体,在隋唐之后,是法定刑中是次于斩的一种死刑。
赐死
这是对贵族和官员的处死方式,在唐朝定型,一般五品以上官员犯死罪,用这种方式处死,具体做法有自刎、上吊和服毒。
弃市
在秦汉时期是用刀刃杀死,魏晋以后是用绞刑处死,但地点都是在人多的闹市,而且暴尸三天,以表示为众人所抛弃,是一种带耻辱特征的死刑。
车裂
车裂即五马分尸。
脯
脯是把人杀死后将尸体晒成肉干。
戮
戮是先示众羞辱,再处死(参考“杀和戮”)。
炮格
炮格就是炮烙,下边点火把铜器烧热,让人赤脚在上边走,使人掉进火中烧烫而死。
磔
磔即张裂肢体,令其干枯,有的解释说磔就是车裂。烹俗称成煮。焚即活活烧死,有的时候叫点天灯。
枭首
枭首是把人斩首,然后将人头挂在木杆上示众,起到恐吓作用,隋唐宋曾经废除,但明清时对强盗还用。
凌迟刑
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代,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
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但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这在明太祖时期尤为突出。
凌迟刑的处刑方式很残忍,一般记述是说将人身上的肉一块块割下来。而历代行刑方法也有区别,一般是切八刀,先切头面,然后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后枭首。但实际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几类。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双眉,三、四刀切双肩,五、六刀切双乳,七、八刀切双手和两肘间,九、十刀切去两肘和两肩之间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两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两腿肚,十五刀刺心脏,十六刀切头,十七、十八刀切双手,十九、二十刀切两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双脚,二十三、二十刀四切两腿。
实际执行时,还有更多的,最多的是明朝作恶多端的太监刘瑾被割了三天,***四千七百刀。到公元1905年的光绪年间,凌迟刑被废除。
诉讼制度
古代的诉讼制度规定,诉讼必须逐级告状(即“告诉”),一般不许越级告状,违者要笞四十,受理的官员也要笞四十。但有重大冤情被压制无法申诉的,可以向皇帝直接告状,但经常要冒承担冲撞皇帝仪仗责任的危险(杖六十)。
为了防止乖戾之徒诬告别人,在告状时,诉状上要写明事实,不许说自己不能确定的事,否则要笞五十。同时,诬告别人什么罪名自己要承担什么罪名。如果写匿名信告别人的状,要被流放两千里。
古代社会的诉讼权受到很大限制,除了谋反、谋大逆、谋叛外,各朝代都规定,子孙不许控告父母和祖父母,奴婢不许告主人及主人的亲属。如果违反,要处绞刑。但是,如果任何人犯了上述三种重罪,那么任何人都必须向官府举报。可见,封建社会法律是以维护皇权为第一目的的。
对于民事诉讼一般是要在基层根据伦理道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才可以到官府告状,不经过调解私自到官府的,要被处罚,视为刁民。
十 恶
十恶原来称“重罪十条”,设立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律》中,是将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归纳成十条,放在法典的第一篇,以示为重点镇压对象。到隋唐时,定型为“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
妄图危害皇帝的政权,即夺位。古文是“谋危社稷”,国家通称社稷,代称君主。
谋大逆
图谋侵害皇帝的宫殿、宗庙、陵墓。
谋叛
即预谋叛国,投向敌对政权。
恶逆
殴打及谋杀父母、祖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不道
杀死一家没有犯死罪的三人,而且将尸体支解。
大不敬
触犯皇帝尊严地位的七种犯罪,例如,盗窃皇帝宗庙的用品、现用、备用和用过的物品;医生没有照药方为皇帝配药;御用船造不牢固的;诽谤皇帝;对抗皇帝使臣等。
不孝
告发、咒骂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健在时分家,供养不及时,诈称父母、祖父母死等。
不睦
谋杀五服内的亲属,殴打、告发丈夫,殴打其他亲属等。
不义
丈夫去世隐瞒不办丧事,为丈夫守孝期间擅自脱孝服穿喜庆衣服,擅自改嫁。
内乱
指家族内的乱伦。
如果犯了十恶,一般是不赦免的,即俗话说的“十恶不赦”,但也不绝对,有的罪名是遇到国家大赦时不免死罪,只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免死罪,但要流放。贵族官员犯了十恶,就丧失了议、请、减等特权。虽然有大赦,也要罢官。
离婚方式
西周时期所确定的“七出”到了隋唐时期,又有了发展,逐步完备成熟。离婚方式有两种,即离和断离。
离又可以分成出妻及和离两种,出妻即俗称的休妻、弃妻,合称休弃。出妻由男方做主,公婆也可以提出,七出可以不经官府。七出在西周时原来是礼制,唐朝时定为法律条文。
和离就是双方协议离婚,但都要制作书面的“出妻书”即“休书”,或者“离婚书”,女方有了这些书面凭据,才可以再婚。
断离是官府判决强制离婚,由两种原因引起。一是结婚违背了法律,二是义绝。
唐朝规定了七种“违律为婚”情形:同姓不结婚;亲属不婚(五服内);良贱之间不婚;不得娶逃亡妇女;不得娶下属女儿;不得隐瞒事情结婚(身份、年龄和健康状况);不得恐吓、强娶。
义绝是指一方对另一方亲属和双方亲属间有殴打、通奸、杀伤等行为,证明两个家族间的道义已断绝,官府判决离婚。
在唐宋时期,对妇女再婚还没有严格限制,到了元明清时期,对离婚特别是寡妇改嫁有了严格限制,如禁止从夫家带走任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