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 8大原则

法律八大原则的内容主要有:

(1)法律目前人人平等;

(2)未经审判不为罪,法律不得溯及既往;

(3)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所未列举的权利应为人民保留;

(4)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所未授予的职权;

(5)司法独立;

(7)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法令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8)国家机关之间应严格实行分权。

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在于:法律至上,即在一国范围内,居于最高地位、享有最高权威、具有最高效力的是法律,特别是宪法和基本法律。

普遍守法,即一国中的各类社会主体必须普遍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所有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武装力量、社会组织、党派、团体、法人、公民都必须依照法律活动,合法地行为;国家护法,即国家必须保证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国家要用健全和完善的制度、措施来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特别是督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 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