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起诉的认定
法律分析:1、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为: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后诉实质否定前诉结果。
2、当事人相同并非指两诉原被告完全一致,当事人人数增加,但增加的当事人诉讼地位与原当事人一方一致的,属于当事人实质相同。
3、诉讼标的指原告在诉讼上所为一定具体实体法之权利主张,要结合起诉状全文进行实质判断。
4、诉讼请求是否相同的识别要根据两案依据的基础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判断,而不能仅简单的以诉讼请求表述是否相同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