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冷暴力,为什么不能以暴制暴?
在冷暴力中最明显的特征是,具有欺虐性质的为所欲为,对自己伤害了他人毫无反思与自责。在细察伤害行为的时候,经常会发现,最有杀伤力的不的一定是对方的不忠、背叛、抛弃家庭,而是伤人者在伤人事件中所持的态度。也有人婚外情不能自已的,甚至到了非离婚不可的地步,但是当事人如此自责,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如此内疚,他的忏悔是那样发自肺腑,虽然他不可饶恕,情非得已,但在某种程度上,他以态度的赎罪,将伤害极大的降低了。这种对伤害的降低,表现在对这个事件的结束行为上。有时候,我们会好奇,会认为某人软弱,为什么不能快点放下一段不健康的关系,重新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幸福呢?但事实可能是,这是一个未完成的事件,是账本上一笔没有收回的欠款。在这个事件没有结束之前,一个人可能很难开始新生活。
冷暴力是暴力的一种,其表现形式多为通过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冷暴力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家庭冷暴力,二是职场冷暴力,实际上都是一种精神虐待。家庭冷暴力多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家务等行为。不同于可见的肉体摧残的家庭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更多的是通过暗示威胁、语言攻击、经济和性方面的控制等方式,达到用精神折磨摧残对方。这种方式产生的巨大心理压力会使对方接近崩溃,同时伴随着的是婚姻的隔阂与不信任,最终导致婚姻的结束。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家庭暴力时候,多是男性针对女性,而在家庭冷暴力事件中,男女双方都有可能成为实施家庭冷暴力的一方。尤其在男方事业失落,压力大的时候,女方对其的冷暴力行为,危害程度远远要大于暴力。我想应该没有人愿意浪费时间和精力去主动冷暴力一个人,我暂且良性的将这种冷暴力归于他不会爱人,至少是欠缺一个爱人的能力。但是不得不正视的是很多情况下就是因为他已经不爱,但是因为你是好女孩,他开不了口先说再见,自私的把自己的君子形象建立在女生被动的痛苦之上。
不认错是过错方最残忍的施暴。我们会看的比较清楚,哪怕是普通人之间,如果有人对我们无礼,而我们又没有能力还击,我们就很容易受到伤害;更何况是情人之间,一方对另一方的无礼,好似感情的事很难说的清楚,谁喜欢谁,又不喜欢了,爱情无罪,人们会这样开脱;但说的更直白一些,其实就是发生在关系性质为情人的、人与人之间的欺凌与被欺凌。我们来解释,为什么真诚的忏悔这样重要,有可能为一段关系的结束画上平和的句号,而不是以某一方刻骨铭心的仇恨纠缠不休。假如是平等的两个人,如果一方使用了占有了或者毁坏了另一方的财物,他是一定要道歉、感谢、或等价赔偿的;只有在一方更有势力的情况下,我用了你的东西又怎样,我打烂了你的东西又怎样,你受到损失又怎样――
对于那些夫妻感情好、婚姻位于不可撼动的位置,或者就是出来定期打野食的男人来说,情人是情人,老婆是老婆,这两者的区别就像巴基斯坦和巴勒斯坦在国际社会上地位的不同一样,只有少数没知识没文化的菜鸟区分不开,昏了头了,把老婆当情人,把情人当老婆。其余但凡脑子活泛一点的男人都知道这两者是如此地不同,如此地井水不犯河水,也知道关键时刻应该怎样丢卒保帅。所以,某些男人的婚外情一定要是安全的,对于控制力强的人,不安全不如不要,一定会步步为营,慎重行事。一旦女人开始出现"越位"的迹象,或者女人的要求开始超出安全限度,婚外情有不可控制的趋势,都会引起他们的警觉,会开始采取措施进行调控,再不就是对女人的要求置之不理。他们不像那种上了几次床就下半身左右上半身的鲁莽小伙,动不动就闹着要离婚娶这个那个的,他们对情人往往是很坦率的,开始就把条件摊开来说:"我结婚了,老婆很好,家庭很幸福,我也喜欢你,想和你在一起,但我给不了你婚姻。"
当然,这样的男人选择的对象本身就不是那种爱冲动、个性强、道德观念分明的姑娘,他们选择的都是那些相信感情、性格软弱、社会经验少、容易洗脑的女人。但现在谈的是爱情,爱情的一条普遍真理是,你如果负心你就是对不起我,我如果为你付出了很多你就要懂得感恩;这条真理存在的前提是,一种未经确认的基础条件――平等,所以当欺凌行为出现就很难辨认,因为意识不到这是不平等的力量对峙,出现的必然现象,所以特别愤怒――付出的一切,美貌、提供给对方的机会、财富――如果只是损失了这些,或者并不算致命一击,致命的是遭到侮辱的感觉,就像一个人打了你,却不道歉,这种受到轻视受到无礼对待的伤害,会影响一个人对自己的感觉,也许会降低一个人对自己的评价,这才是他无法再重新开始生活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2]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并不是每个人都是虐待者,但也许在每个人的性格中会或多或少有些虐待倾向,只是有时是以我们熟悉的别种定义表现出来,比如欺软怕硬;比如一种很少被注意的虐待性快乐。当一个妈妈把自己的焦虑倾倒到孩子身上,看到孩子被打击到了,流下了委屈而害怕的眼泪,她或者会后悔,会蹲下身为孩子擦掉眼泪,但是看到一个生命被自己的强力掌控和降服,孩子的悲伤或者真的对某些妈妈来说具有虐待性快乐的,虽然往往情绪复杂,很难察觉。就是对一个高傲的情人来说,在他的心里,也许原初的想法只是瞧不上自己的爱人,只是懒得理她,他绝对不会想到他有这种残忍的想法,要去虐待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