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一、对驾培机构资格条件重新实施事中事后审核监管。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驾培机构资格条件》( GB/T30340-20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 ( GB/T30341-2013)的要求,对本辖区内驾培机构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凡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期间,驾培机构要停止招生。

二、严厉打击和查处严重扰乱驾培市场秩序的行为。

1、驾培机构是否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2、驾培机构是否存在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驾培机构是否存在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4、驾培机构是否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

5、驾培机构是否存在注册地范围以外设置招生点的,或异地开展培训业务的;

6、驾培机构是否存在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三、严格查处和规范驾培机构违规培训行为。

1、驾培机构是否存在未按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2、驾培机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建立教学车辆档案的;

3、驾培机构是否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

4、驾培机构是否与学员签订驾驶培训合同;

5、驾培机构是否存在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或减时漏训、或制造虚假学时的;

6、驾培机构是否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

7、驾培机构是否存在未向培训结业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向培训未结业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等。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