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简称科普)是指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活动。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科普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长期、稳定、有效发展,面向经济、面向基层、面向公众,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禁止以科普名义进行反科学、伪科学的活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的制定、综合协调、政策引导、督促检查,并组织条例的实施。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在校学生进行科普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全市青少年的科普教育工作。

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科普工作。第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组织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普活动。

市科学技术协会参与制定全市科普规划和计划。第九条 工会、***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全市科普规划和计划,并结合各自的实际,开展科普活动。第十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所的建设纳入本级市政,文化设施建设规划,根据科普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以科普教育为主要功能的科普场所。

政府投资建设印以科普教育为主要功能的科普场所不得改作他用;确实需要改作他用的,应当经过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少年宫、文化公园、儿童活动中心、动物园、植物园、森林公园等场所,应当利用其科普资源,配套科普教育设施,开展科普活动。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投资兴建科普场所。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娱乐等场所以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组织,利用其科普资源或者向社会开放具有科普教育功能的场馆及其设施,开展科普活动。第十四条 科普场所可以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合作,结合宣传科技成果、传授生产技术等内容开展科普活动。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普场所,可以申请由市人民政府认定为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

(一)具备一定规模的能够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及其设施;

(二)提供定期更新的科普图片、资料展示与可供实践的设施;

(三)配有专职讲解人员和辅导人员。第十六条 市科普基地的认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市科普基地定期进行复评,不符合条件的,按原评定程序取消其市科普基地资格。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参照公益。教育事业政策对市科普基地给予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市性大型科普活动优先安排在市科普基地进行。第十八条 市科普基地应当配合市重大科技(科普)活动计划的实施。

市科普基地对中小学生的科普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给予门票、场租等优惠。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

市级科普经费每年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在市自然科学事业费中划拨不少于3%的科普经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安排使用;

(二)在市教育费附加中划拨不少于1%的科普经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使用;

(三)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的科普专项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协会掌握使用。

区、县级市科普经费可参照本条第二款安排使用。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科普工作。第二十一条 以科普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各级各类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等科普组织,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科普活动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资助。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其从事科普创作、参加科普学术交流、进行科普研究等活动的人员,应当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