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救济则无权利谁说的
不是谁说的,这是民法中的话。
解释:
在西方的大多数语言文字中,法律和权利是同意词。法律本身就是宣示权利的,所以在康德和黑格尔的著作中,经常出现“法权”这样的用语。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在一个法律关系中,一方的权利对另一方而言就是义务。
权利的本质在于允许行为人在可为和可不为之间作出选择。“有权做某事”意味着可以做某事也可以不做某事。因而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
一个人有没有某项权利,并不以其是否知晓自己有某项权利为前提条件。一个从未读过法典的人,仍然享有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在一个社会中,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权利,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尊重他人同等程度的权利和社会公***利益,如果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损害他人同等程度的权利和社会公***利益,则构成了权利的滥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在紧急状况下为保护较大的法益,可以以紧急避险为由对较低位阶的法益进行侵犯,但应遵循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