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有

第一,家族系统与政权系统二元化。

宗族组织与政权组织的分离,既是奴隶制宗族制度瓦解的主要标志,也是封建家族制度的一大特点。与奴隶制社会不同,封建社会的政权组织独成体系,不受宗族血缘关系的支配。

皇室宗族虽具有特殊的地位,享受特殊的待遇并受法律的特殊保护,但非经正式任命已不能介人政权机构,尤其不能控制大量的地方政权,在封建官僚制度下,官无世禄,无论是察举征降还是开科举士,乃至于出资捐纳,血亲的身分已非从仕任职的条件,有些朝代还明定任官回避制,以防利用亲属关系结党营私;

除了皇位的继受和爵位身分的承袭之外,一般文武官职不存在父死子继的原则,对亲属的荫庇只限于“权利”而不涉及“权力”,联结君臣的是“义”而非“亲”,官民之间的关系是单纯的行政统属而绝无宗子和宗人的性质,所谓“父母官”和“子民”之类不过是喻称,并无实质的意义,国家政权下的基层组织按地域加以界定,并不考虑宗族聚居的因素,即或与某一家族系统的居住范围大体吻合,其负贵人既不一定非由族长充任不可,其成员也未必尽是该族中人。

第二,亲属***同生活的经济实体小型化。

在奴隶制宗族制度之下,宗族财产统归宗子控制,个体家庭不过是依附于宗族的细胞组织。封建的家族制度则与之不同。

一方面,家族的形式依然存在,并且往往拥有祭田、墓田、义田等族产,具有祭祖、调停、维持治安秩序以至于部分教育的职能,但这些把持在家族首领手中的所谓“公***”财产和“公益”事业,数量极为有限,并不能对族人的生活产生显著的影响,而且常常化“公”为私,成为家族上层攫取个人利益的资料和手段。

另一方面,由同居亲属组成的个体家庭成为拥有可以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单位,是真正的组织生产和生活的经济实体。

扩展资料

表现在:

(一)总结了历史经验,把建立地方政权与现固西周的统治有机结合起来。周王朝在分封诸侯的过程中,又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使王室对全部诸侯能有效地进行控制。

(二)分封制使统一的社会制度在各诸侯国中得以普遍实行,周王室用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使周天子成为名副其实的诸侯之君,改变了夏商时代天子为诸侯之长的状况。

(三)分封制促进了各诸侯国迅速地发展,使其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了坚实的基础和保证。

(四)分封制加速了各族之间融合的进程,受分封的偏远诸侯国逐步接受了中原的先进文化和生产技术,一些大的诸侯国不断向周围的夷、戎、狄等少数民族用兵,兼并其土地,从而扩大了周王朝的疆域,同时也加强了向周边地区的文化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