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20年未侦破 追诉时效
因为已经立案,此时再逃跑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追诉时效的期限规定在《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中,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根据该犯罪的最高法定刑计算追诉期限,而不考虑其行为应当判处的刑期;追诉期限过了之后不再追诉,但是如果已经立案,不受追溯时限限制,任何时候发现线索均可以继续办理案件。
法律分析
1、如果已经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如果后续有任何线索,可以继续进行。
2、追诉时效的期限规定在《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中,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的 规定,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根据该罪的最高法定刑来计算,并不考虑具体犯罪行为应当判处的实际刑罚,因此即便是轻微刑事案件,如果其涉及的具体个罪法定最高刑较高的,其追诉时效也可能很长,最高是二十年,并且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经过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仍然可以追诉。
3、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八十八条 的规定,只要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跑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如果已经立案,其追诉时限不再受前述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