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工作有哪些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做的工作有: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
2、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3、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检察院审查起诉要查明内容:
1、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2、其他责任: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
3、是否追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4、侦查合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因此,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特别要查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一旦发现侦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时,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 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 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与公诉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 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会见和通信: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 可以随时会见。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