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各级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由一个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或者由两个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时载明业经本级政府同意,或者发布后经本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室批转的,适用部门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计划、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修改、废止、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

(一)政府组成部门;

(二)政府直属机构;

(三)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事务的组织。

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以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办事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前款规定的单位确需就本单位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在组织起草后,提请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制定发布。第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以及下一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机构的作用,加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列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一)行政机关制定的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但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但该权利义务不具有确定性,不能直接援引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工作意见、工作部署、工作方案、工作规划和发展纲要等;

(四)明确行政管理事项内部流转程序、内部分工及办理时限的文件;

(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摘录、汇编;

(六)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技术规范;

(七)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八)具体征地事项的补偿和安置方案,应急预案;

(九)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以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十)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处理决定;

(十一)成立领导小组或者议事机构的通知,讲话材料,商洽性工作函,询问答复函,请求批准答复函;

(十二)对周期性工作作出要求,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但对特定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反复适用性的文件;

(十三)行政机关与文件涉及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非基于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文件;

(十四)涉密文件;

(十五)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但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的除外;

(六)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但为明确依据和指导思想而引用相关原则性条文的除外;

(三)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

(四)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用语规范、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正确、规范。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可以使用“规定”、 “办法”、“细则”、“决定”、“意见”、“公告”、“通告”、“通知”、“规则”等。内容较多的,应当划分章、节。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或制定机关名称。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