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是如何在审判程序中发挥其职能的?

人民陪审员在审判程序中发挥其职能的作用:

1、充分发挥审判员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能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弥补法官的不足,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使审判工作更加贴近民情民意,贴近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更加合情、合理、合法。

2、充分发挥“调解员”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多数都来自于基层,更了解民情民意,熟悉舆情社论。还有一部分陪审员还是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行家里手。由人民陪审员配合和参与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可以更大限度地将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最大程度的实现案结事了。

3、充分发挥“信息员”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亲自参加案件的审判活动,能够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可以以案说法,向更多的人讲解和宣传法律,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法律、了解法院的工作。另外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熟悉群众的生活,了解群众的呼声,可以更向法院反映群众诉求和法律需求,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的沟通协调作用。

4、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

陪审员由人大任命产生,同时也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的所有执法行为和法院的整个裁判过程都处在陪审员的视线范围内,直接接受陪审员的监督。对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守法意识,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为民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亲自参与案件的审判活动,直接了解案件的裁决过程,可以以案说法,向更多的人讲解和宣传法律,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了解法院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