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五 民事法律行为之二:意思表示
本专题对应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之第二节“意思表示”。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与外部的行为。
我国民法采用简化的三阶段说: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
目的意思是指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
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表示行为是指意思表示人将效果意思表现与外部的行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复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一)有相对人的与无相对人的
(二)对特定人的与对不特定人的
民法典第139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三)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进一步分类:对话的和非对话的
民法典第137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1.生效时间不同。采了解(或者知悉)主义。
2.能否被撤回不同。
(一)发出
发出,又称意思表示的成立,是指表意人向意思表示受领人作出了意思表示,完成了为意思表示生效所必需的行为。
可分为:
1.不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的发出。
2.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的发出。
(二)到达
到达是指发出的意思表示实际到达受领人。
对于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大陆法系采到达主义,即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三)撤回
(一)何谓瑕疵
如表意人因受到他人不当干涉或者由于自身原因而不能自由决定其意思,就会造成外在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思的不一致,此为意思表示的瑕疵。
(二)表意不自由
包括四种情形: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将导致民事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
(三)表意不真实
(一)解释的必要性
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分歧。
(二)一般解释规则
意思表示抑或合同条款的解释遵循五种方法,按照适用的前后顺序依次是:
1.文义解释:依合同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
2.整体解释。
3.目的解释:按最符合合同目的的方法进行解释。
4.交易习惯解释。
5.诚信解释: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