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数罪并罚中的“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种规则的疑问!!

数罪并罚,是一种刑罚裁量制度,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指人民法院对同一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刑法典第69条确定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罚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数罪并罚时,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根据刑法典第69条、第73条、第71条规定,适用数罪并罚的具体规则分为以下三种: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就其基本内容而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罪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与前述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一致,故不赘述。

数罪可以分为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对于异种数罪实刑并罚,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均无分歧,但是,对于同种数罪是否并罚,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均有些分歧,主流观点认为,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无须并罚,但是当特定犯罪的法定刑过轻且难以使实际处罚结果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标准时,在法律未明文禁止的条件下,可以有限制地对同种数罪适当地进行并罚。

(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刑法典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合并处罚原则,被称为“先并后减”。

具体适用:

1、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且漏罪是指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并未判决的罪。

2、对于新发现的漏罪,无论其罪数如何(数罪应为异种数罪),或者与前罪之性质是否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

3、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并罚。此种合并处罚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原则不同的是,后者是将同一判决中的数个宣告刑合并,从而决定执行的刑罚,前者是将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如果是在缓刑考验期之内发现漏罪的,应当依法撤销缓刑,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的原则予以处理。

5、在假释期间发现漏罪的,应当依法撤销假释,依照刑法典第70条的规定的原则予以处理。

(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刑法典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合并处罚的方法,又被称为“先减后并”。

具体适用:

1、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

2、对于犯罪分子所犯新罪,无论其罪数如何(数罪应为异种数罪),或者与前罪之性质是否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

3、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针对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的原则予以并罚。

4、在缓刑考验期之内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撤销缓刑,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的原则予以处理。

5、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撤销假释,依照刑法典第71条的规定的原则予以处理。

扩展资料:

数罪并罚:

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

1.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