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改名字的六个条件

改名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同一单位或同一学校,以及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姓名粗俗不雅的。

改名字的程序是什么:

1、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

2、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3、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