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法人要负责吗
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要负责。法人是指一个独立的单位,法律上把一个单位看作一个法律上的人,法定代表人则是国家法律要求在法人成立的时候报送政府备案的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时造成他人损失或其他法律后果的,由法人承担,只有超出委托权限范围所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才由法人代表承担。
单位人员在法人代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公章,法人代表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法人却要为此承担责任。只是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行为人追偿,要落实损失确实由行为人造成。如果使用公章的人,是本公司的员工,就形成了表见代理,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职责:
1、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人,对本库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政策;
3、制定企业年度建设和发展的工作思路;
4、面向市场规律,搞活企业,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5、积极推进保粮新技术的应用,加强企业现代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6、注重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丰富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加强劳动保护,重视安全生产,防止人身伤害和责任事故的发生;
7、坚持以业为主,搞好多种经营,实现以企业全面发展。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雇员的越权代理行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有在企业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代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通常权限;雇员有其所在岗位的通常权限,如物资部门经理订购物资的权限和工程师对施工单位验工计价的权限等。如果企业对他们的通常权限有所限制,应予以公示。如果仅为内部指示或规定,不为善意相对人知悉,则企业应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印鉴交于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以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活动。企业将印章、合同章、单位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本等交给代理人去办理某项业务,主要是了工作的方便。但是如果代理人办理的业务并非企业实际要求他办理的业务,或是虽为授权业务,但在价格、数量等方面超出了企业的实际授权,善意相对人并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企业不能以“实际未交待代理人为某项法律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有许多单位对此管理不严,本单位人员出差随意携带,临时填写,有的甚至交给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当这些人员签订合同后,如认为对自己不利,就以未授权为由进行推诿,不承担代理产生的结果。由于这些文件和印鉴在一般情况下与特定的主体相联系,具有专用性,行为人持有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和印鉴,这一事实本身,客观上极易使相对人误认其具有代理权,尽管其中有的无权代理人只是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自己谋利益,但对被代理人来说,仍不能完全排除表见代理的适用。
其他人在公司法人不知情时私自盗用公章,依据造成的法律后果以及盗用人的身份等做出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构成表见代理则公司法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可向行为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