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什么不提倡大义灭亲
“大义灭亲”是个包含人伦缺陷的词。灭亲之“义”,多数情况下,是无情残忍的,只算一种扭曲的“非义”,而非具有普适性的世间公义。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法与伦理人情相结合,则易于人们所接受。法顺人情,则更易于实施。当“义”与“亲”冲突时,如果法律在制度层面上鼓励“灭亲”,这或许是种“大义”,但很可能对家庭、社会乃至整个国家造成不利影响。
国家是由一个个家庭构成的,家庭成员间由亲情维系,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朴素天性,人们不可能义无反顾地舍去亲情。任何人,任何公权力部门,包括国家,都没有权力去公然挑战其基本的情感环境和社会关系。法律不能只为实现对极少数人犯罪的惩治,追求个别的法律正义,而不顾基本的伦理道德,以牺牲大多数人的良心和亲情为代价,这也是非正义的法。
大义灭亲,作为道德层面可以提倡,但法律不应该予以强制或鼓励,因为这属于个人自由范畴,法律无正当权利也不适宜去调整,否则,不仅不利于维护亲情,不符合人性,而且不利于家庭社会的和谐,最后还会影响法治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_ 为了使国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_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