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名词解释

自然法学名词解释如下:

自然法学(NaturalLaw)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分支,是指从事自然法(Natural Law)的研究和思考的系统学科,自然法学关注的是一些本质性的原则,它们是普世性的、具有强制力的,这些原则被认为是客观存在的,以及在历史上和社会上都被普遍接受的。

自然法的具体影响:

自然法是一种观念与意识,更是一种原则性的存在,其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正至上。它看不见,摸不着,它不是具体条文,也不是完备的理论,它就是一种精神,但是自它被提出的的那一刻起:

也就是从古希腊时代开始,它一直被人们所重视与信奉,尽管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中,自然法思想曾因社会契约论等诸多原因被霍布斯等历史法律名家质疑声讨,但这一主张背后的合理性却不会因为一次怀疑而丧失,相反,在被讨伐中,自然法思想越发变得成熟,越发变得合理,也越发成为诸多国家立法制法的精神原则与基础。

自然法从古希腊到当代,无论是理论内涵还是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一直处于变化发展中。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仅仅是自然的反映,到了中世纪其具有浓郁的神学色彩。这两个时期强调的是义务本位,强调人的服从。

自然法的主要观点:

1、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zhidao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