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篡改的非核证(非法)软件获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根据已知,通过非法软件形成的电子数据不具合法性,同时通过非核证程序生成的电子数据也不具备合法性。此外,通过窃录方式获得的电子数据,包括通过安装窃听装置等方式窃录获得的证据,由于采用了法律所禁止的方法,往往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具合法性。
同时,具备客观性的电子数据才能成为诉讼证据。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必须具有客观性。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时,应考虑生成、储存或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可以使用一些如取证专家之类的在线取证APP,这些在线取证软件使用了哈希校验以及区块链等相关技术,可以确保证据的稳定性以及安全性,同时也可以帮助当事人有效的收集在线证据,对于取证而言,是一个很好的途径。
因此,用篡改的非核证(非法)软件获取的电子数据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