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评查标准

案件质量评查方法从时间上可以分为定期评查和不定期评查。法律政策研究室于每年1月和7月按每半年度对业务部门所办结全部案件提请检察长办公会决定开展案件评查。检察长办公室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开展不定期案件质量评查。从评查案件的覆盖范围可分为全面评查和抽样评查。全面评查是对特定期限内的全院所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普遍评查,因工作量过大在实践中不易采用此方法。

抽样评查是随机抽取全院业务部门所办理案件,评查人员通过查阅卷宗、法律文书,听取承办人陈述,质询、评议等方式,对随机抽取的案件进行评查,因其简便易用而在实践中应用较广。在案件评查方法的选择上要注意多种方法并举,体现案件评查的综合性,具体要实现全程跟踪与逐案评查相结合,即在月底、季度末进行逐案评查的基础上,对部分案件全程跟踪评查,将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人评查与交叉评查相结合,除专职评查人员外,适时让其他同志参加评查,多人多次交叉评查每一本卷宗,多角度防止错误,促进卷宗评查的良性循环项评查与重案评查相结合,重点评查“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