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服务内容
一、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内容
(一)为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供日常法律法规咨询与解答,代写诉讼文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等。
(二)为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及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受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三)为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就业创业扶持、走访慰问、帮扶解困、信访接待、矛盾纠纷、权益保障等工作提供法律帮助,维护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二、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受理地点
全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设在省、市、县、乡、村五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咨询点)。
三、退役军人申请法律援助服务事顶
退役军人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
(八)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
(十)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
(十一)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二)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四、退役军人申请法律援助服务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服务事顶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包含上述退役军人的12种服务范围,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二)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六、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服务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军人军属身份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注:1.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2.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