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即《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它既是认定侵权构成,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的准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即《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上述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