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刑事律师有哪些名单
公司被列入失信执行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限制消费,其他不受影响。上述人员将个人财产用于私人消费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后,不得有下列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费和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软卧、船舶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的;(三)购买房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住房;(四)租用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的;(五)购置非经营必需的车辆;(6)旅游度假;(7)儿童上高收费的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及以上座位等。延伸信息:失信信息更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 (一)不应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记录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3)不诚信信息要删除。删除失信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三)人民法院批准被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的;(四)本执行程序终止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或者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人民法院因审判监督或者破产程序,对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重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资料:失信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发布查询平台-参考资料: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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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法定代表人、监事、股东受到处罚。被限制高消费后,下列行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费用: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轮船软卧二等及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的;(三)购买房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住房;(四)租用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的;(五)购置非经营必需的车辆;(6)旅游度假;(7)儿童上高收费的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高消费限制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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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旦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法院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告知相关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以便相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支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信用惩戒;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应当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会对法定代表人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下列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费和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软卧、船舶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购买房产或新建、扩建、装修高档住宅;租用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营运车辆;旅行和度假;孩子上高收费的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所有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需要强调的是,即使该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要该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法院仍可(根据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其法定代表人就有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外,根据2014年3月20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委发布的《关于“建设诚信、惩戒失信”的合作备忘录》, 当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时,信用惩戒的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除了限制消费,信用惩戒措施还包括限制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见,公司的负债不仅仅是公司的业务,还涉及到法定代表人,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工作和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在一个越来越重视信用的社会,信用的缺失会让人寸步难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应高度重视。如果公司没钱还,想让法定代表人不进入信用黑名单,或者从黑名单上除名,有一个简单的办法:主动申请破产!执行程序启动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破产是最安全的时候。前面提到的限制消费、限制贷款等信用惩戒措施,只有进入执行程序后才实施。如果债务人公司在执行程序启动前主动申请破产并被法院受理,则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涉及债务人的执行案件都应中止执行。从这个方面来说,破产程序实际上是在保护债务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法院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已经将债务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信用黑名单,债务人公司仍然可以通过主动申请破产,帮助自己及其法定代表人“正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因被执行人进行破产程序,法院决定中止执行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公司破产是解决公司被执行未决案件的最终途径。破产不仅可以解决所谓的“执行难”问题,也是避免或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的有效途径。从实际角度来看,由于公司申请破产时不需要预先向法院缴纳费用,除了自行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产生的必要费用外,不需要再花任何钱,具有成本低的优势。主动申请破产不是恶意逃废债务,而是对既定事实的法律确认,不应该从所谓道德的高度对其进行非理性的批判。相反,应该鼓励负债企业主动站出来,通过破产程序让所有债权人得到公平的补偿,这也是破产法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