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就业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解决好就业问题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今年就业工作不仅任务艰巨,且尤显重要。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产业推出具体政策和举措。
1、以企业稳就业,为企业加快有序复工复产解决痛点难点。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已超过1亿户,占据市场主体90%以上,贡献了60%以上的GDP;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有8353万户,带动了超过2亿人的就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仅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更是吸纳就业的“容纳器”。
但由于自身抵抗风险能力较弱,加之眼下疫情影响,部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物流受限、原材料供应短缺、资金压力较大等“痛点”,不仅制约着企业发展,更关系到老百姓就业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在产业、资金、物流、人力等多方面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政策,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供氧”“输血”,帮他们渡过难关。
2、以创业促就业,为创业和灵活就业提供更多机会。疫情期间,部分企业受到冲击,同时,一些新经济快速“补位”,爆发式增长,“云办公”、“云教学”、“云医疗”等一批基于“云技术”的应用带来了产业新趋势,也提供了创业就业新方向。。
3、以扶业保就业,特别是为贫困地区的特殊困难群体解决好创收脱贫难题。一人就业,全家脱贫,增加就业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脱贫方式。与外出务工就业相比,根据贫困地区实际情况,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培育特色优质高效乡村产业,在本地发展产业吸引就业,更能激发内生动力,提高脱贫质量,持续巩固脱贫成效。
脱贫攻坚是时代使命,疫情防控则是特殊考验。政府可以鼓励、支持企业在贫困地区设立“扶贫车间”,采取“企业+车间+贫困劳动力”的模式,吸纳贫困人员就近就业,还可以开展“家庭车间”,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简单加工,既能带来收入,又能降低感染风险。
扩展资料
我国促进就业法制建设提供系统的思路为目的,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论证我国促进就业法律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理论支持及所应涵盖的内容等问题,就业解决方法可以分为2个部分。
第—部分——就业的基本理论,旨在为促进就业寻求理论上的支持。与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情况相比,“就业”与“失业”在学术上有着更为严格的、特定的涵义,对促进就业的研究有必要以明确就业、失业的学术涵义为起点。
就业问题的现状是促进就业法律制度研究的现实基础。我国就业问题的出现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其中的主次矛盾在不同阶段又有所区分。要加强制度和政策的针对性,就要对我国的劳动力供需总量、供需结构以及劳动力素质等方面做详细的分析。
就业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生存与发展,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进步。促进就业在经济学、社会学、劳动权领域都可以找到相关的理论依据,这些理论依据论证了促进就业实施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同时蕴涵了促进就业的某些价值追求。
第二部分——国外促进就业法律制度的比较,意在通过介绍世界较发达经济国家的就业促进法制,为我国促进就业法律制度提供借鉴。美国、英国、日本、德国都有较为健全的促进就业法制和丰富的失业治理的经验,但因市场经济模式和具体就业状况的不同,它们在制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时各有侧重。
美国再就业模式属于“储备型就业”,即通过对劳动者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其自身素质,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用人单位的需要。英国在促进就业中更加重视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作用,跟踪式的职业指导服务和完善的职业介绍的网络是英国促进就业制度的特色。
日本的雇佣保险制度在坚持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这一传统的制度功能前提下,强化了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就业功能,走出了一条主动型的失业保险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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