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报案笔录可以由报案人申请撤回或者更正么
报案人可以更改报案笔录,但是不能申请撤回。
报案笔录是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在接受公民或单位代表报案、控告、举报犯罪事实或扭送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当场制作的反映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自首活动过程和记录相关案情的法律文书。
登记报案笔录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公安工作的实际情况,不能随意使用询问笔录代替报案笔录。在公安工作中,不是所有的报案笔录都能够作为证据,报案笔录只有出现报案人或相关人员举证犯罪嫌疑人时,才能告知诬告的责任。而询问笔录是7种证据之一,必须明确告知被询问人作伪证、隐匿罪证或诬告等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
2、尾部的法律手续应该明确,注意签名捺印要规范;
3、因为是最原始的案件材料,所以相关案件要素要询问清楚,记录要具体详细。如果报案人对其中某项内容不清楚或不确定,也要如实记录;
4、报案笔录作为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之一,立卷归档时归入诉讼卷。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第一百六十八条 (一)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