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行政许可的权益保障和救济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权益保障和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现代法治原则要求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其意见。据此,《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陈述权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适当,陈述自己对事实的认定以及主观的看法、意见,同时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的权利。申辩权是行政许可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依据,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质问,以法律规定的正当手段驳斥行政机关的不予受理等决定以及驳斥行政机关提出的不利证据的权利。陈述权和申辩权属于宪法上的言论和表达自由的范畴,是行政许可当事人实现权利保障的有效手段。此两项权利主要在许可实施过程中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时,在行政机关审查自己的申请材料时,在行政机关对自己实施被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均可向行政机关陈述自己的观点、主张所基于的事实根据、法律根据以及其他理由,以争取行政机关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在行政机关可能对自己作出不利的行为时,则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辩,指出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为可能是错误的,辩明自己的清白,以避免行政机关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权利救济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通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司法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请求法院裁决的诉讼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这一权利通常是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某种不利决定之后行使的。例如,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对之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或者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行政许可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取得国家赔偿权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必然结果。建立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目的就是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补救,所以《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国家赔偿请求权。这也是公民宪法权利的具体化,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方式有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